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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章 拖全国下水的自我实现(2/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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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人一点,法官是否反而会判得比较重?

对于「犯人深具悔意所以给其自新机会」的标准,从原本的「取得被害者家属原谅」,变成「取得法官原谅」。只要在法官面前有(对着法官向不可能出庭的被害人)道歉,就算一出法院大门就立刻羞辱死者,也没有关系。这样法官还认为太严格,已经变成了只要是活人,就算当庭恐吓要杀光幸存者也无所谓,一律都有悔意。法官认为他可能会在未来突然懊悔,所以要预设他懊悔了。至于法官是否要负责保证他未来绝对没有机会实现他的恐吓?那是社会的责任,不是法官要负责的事。

由于蓄意杀人是本国判死刑的要件之一,所以法官改变了能认定是蓄意杀人的基准。只要有理由,不管那个理由是什么,都算成是非蓄意杀人。比方说因为不想被警察抓到所以拿鎗射击倒地警察的头,这是为了拒捕才杀人,不是为了杀人。比方说因为强奸被害者时被害者挣扎,于是勒死被害人弃尸荒郊,这是因为怕被发现才杀人,不是为了杀人。比方说……可以想见,就算是因为想试试杀人的感觉所以杀人,也不是蓄意杀人,而是为了想体验刺激才杀人。

由于情节重大也是判死刑的要件之一,所以虽然犯罪率没有下降,国民夜不安寝,各种惨无人道的事情一再发生,本国在判决书上被称为「情节重大」的刑案件数还是大量减少。

由于智能障碍是减轻刑度的可行理由之一,所以虽然众多杀人犯即使事前有作出规划,能够正确使用工具,诱骗被害人到无法求援的地点动手,事后能和警方斗智脱罪,准确评估险损益选择要犯的法条,本国在判决书上被肯定为「有智能障碍」的刑案件数还是大量增加。精神失常同上。

假如以上方法全都不管用,还是判死了,最高法院还可以想法设法挑检察官的毛病,借口有「足以影响量刑的瑕疵」,让案件更审。比方说,要求检察官查清楚,这个犯人是在拿走财物之前就想杀死被害人呢?还是之后?要是又判死了,下次就要求检察官查清楚,这个犯人用了哑铃和电磁炉砸被害者的头,到底是哪一个砸死人的呢?要是又判死了,再来要求检察官查,偷走的财物里有没有身分证和提款卡呢?再来要求检察官查清楚,窃盗和杀人之间的「法律关系」如何……

民间出现了各种打油诗。「一审死刑,二审减半,三审猪脚面线。」猪脚面线通常是大难过后,毫发无伤时在吃的。

即使成功闯过重重难关死刑定谳,由于世界各大「先进」国都要求废除死刑,一面说绝对不会施压干涉他国内政,一面说不废除死刑就要在外交经济等各方面加以打压,所以死刑犯都好好的以纳税人的钱养在牢房里。政府技术性废除死刑。

那是废除死刑运动在本国最为成功的时光。国内虽然存在着反对者,且多数民意站在反对那边,不过对政策的影响力远远不及支持废除死刑方。

然后就发生了那起案件。

一个男子因为找不到工作,想说去吃牢饭好了,决定犯罪。

这在本国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,经常有人想吃牢饭所以故意犯罪,过年前这种情况尤其多。他们会跑去抢劫商店,手上拿刀,看起来却只像是打算切水果,毫无杀气。因为目的是吃牢饭,也不会抢多少钱。有人抢到香烟跟零嘴就满足了。有人抢劫时先向店员道歉,店员看他如此和善,根本不觉得有必要报警,于是他只能自己去警察局自首。过去这些案件都不会有人因此流血。

而在那起案件里,犯人用玩具引诱十岁男童到无人的地方,然后一刀割断孩子的喉咙。一个无辜的孩子就这么死了。

那只是个普通老百姓家里普通的孩子,家需要为了养活孩子努力工作,而他还需要更多时间大。像这样的孩子,不可能需要为这个犯人曾经经历过的任何痛苦负责,也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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